上海证券交易所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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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证科审(再融资)〔2023〕200 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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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
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
审核问询函
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、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:
根据《证券法》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》《上海
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
及本所有关规定等,本所审核机构对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
司(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)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
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,并形成了首轮问询问题。
根据申报材料,1)本次募投“嵌入式计算机扩能补充投资建
设项目”是对 IPO 募投“嵌入式计算机扩能项目”的补充投资,本
次投资规模扩大至 3.93 亿元,包括 IPO 募集资金 1.61 亿元,本
次募集资金 2.31 亿元及部分自筹资金;本次募投“嵌入式计算机
扩能补充投资建设项目”与 IPO 募投“嵌入式计算机扩能项目”项
目建设内容相同;2)本次募投“嵌入式计算机扩能补充投资建
设项目”的项目用地处于建设中,公司目前已投产的生产场址为
租赁用地;3)本次“研发中心技术改造项目”使用募集资金 6,000
万元,是在 IPO 募投“研发中心技术改造项目”资金已投入完成的
情况下,对研发中心软硬件设备设施的补充和升级;4)本次“研
发中心技术改造项目”无需履行环评程序,IPO 募投“研发中心技
术改造项目”已取得环评备案。
请发行人说明:(1)“研发中心技术改造项目”的投向是否符
合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等相关规定;本次募投项目与前次募投项目、
公司现有业务的联系和差异,结合本次募投产品与前次募投产品
在技术路径、性能指标、应用领域等方面的比较情况、产能利用
率,说明本次募投项目建设是否具有必要性、紧迫性、合理性,
是否存在重复建设情形;(2)本次募投拟建设厂房面积与拟建
设产线是否匹配,预计未来搬迁时间、产生的费用及对生产经营
产生的影响;(3)列式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公司产能的变化情
况,并结合行业竞争格局、市场空间、下游需求变化、在手订单、
客户开拓、可比公司产能扩张情况,充分说明本次募投项目产能
规划的合理性,本次募投项目效益测算是否已充分考虑前募项目
产品投产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,是否存在产能消化风险及公司
的应对措施;(4)本次“研发中心技术改造项目”无需取得环评的
依据是否充分,与 IPO 时的信息披露是否一致;募投项目建设用
地的建设进展,是否满足募投项目需求。
请申报会计师对(2)进行核查,请发行人律师对(4)进行
核查,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。
根据申报材料,1)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,IPO 募投“嵌入
式计算机扩能项目”募集资金使用比例 13.86%,“研发中心技术
改造项目”募集资金使用比例 100%;2)2021 年 5 月 10 日,公
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对 IPO 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,
了确认;3)IPO 募投“研发中心技术改造项目”原计划达到预定
可使用状态的时间为 2022 年 6 月,后调整为 2022 年 10 月;对
于前述建设进度延期情形,公司未单独召开董事会审议;4)公
司招股说明书披露“若实际募集资金(扣除本次发行费用后)不
能满足上述 3 个项目的投资需要,资金缺口公司将通过自筹方式
解决”。
请发行人说明:(1)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是否发生变更,相关
募投项目金额调整是否履行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,是否属
于“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,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
可”等情形,对本次发行的影响;(2)发行人未召开董事会审议
募投项目延期是否符合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,是否会对本次
发行构成实质障碍;(3)前次募集资金使用进度缓慢、募投项目
延期的原因及合理性,相关因素在申请前次募集资金时是否可以
合理预计,“嵌入式计算机扩能项目”是否存在延期风险;在前募
项目未建设完毕的情况下,再次申请进行融资建设的必要性及合
理性;(4)结合 IPO 募投项目关于资金来源的披露情况,充分
说明前次募集资金存在缺口后公司自筹解决的措施及实施情况,
若本次募资不足是否有资金缺口的解决措施;再次申请融资投向
前次募投项目的原因,是否与前次募投项目资金来源等相关信息
披露一致,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;(5)前次募投项目变
更前后非资本性支出的具体金额及占前次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。
请发行人律师对(1)-(4)进行核查,请申报会计师对(5)
进行核查,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。
根据申报材料,1)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41,100.00
万元(含本数),用于嵌入式计算机扩能补充投资建设项目
资金 12,000.00 万元;2)
“嵌入式计算机扩能补充投资建设项目”
主要用于补足前次募投项目中的建设资金缺口 10,800.30 万元,
并基于公司未来的发展需求,追加了一部分软硬件设备投资
请发行人说明:(1)前次募投“嵌入式计算机扩能项目”的
资产形成情况,本次募投“嵌入式计算机扩能补充投资建设项目”
追加软硬件设备投资的具体明细、用途及相关考虑,定价依据
是否与前次募投项目存在差异;(2)本次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构
成及明细,各项投资构成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,是否属于资本
性支出,是否全部使用募集资金投入;(3)结合现有货币资金用
途、现金周转情况、利润留存情况、预测期资金流入净额、营运
资金缺口等情况,说明本次募投项目融资规模的合理性,补充流
动资金及视同补充流动资金比例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要求;(4)
募投项目预计效益测算依据、测算过程,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、
公司历史效益情况,说明效益测算的谨慎性、合理性;(5)上述
事项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是否符合相关规定。
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结合《<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
理办法>第九条、第十条、第十一条、第十三条、第四十条、第
五十七条、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——证券期货法律适用
意见第 18 号》第五条、
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——发行类第 7 号》
第 7-5 条发表核查意见。
根据申报材料,1)报告期各期,公司的主营业务毛利率分
别为 63.16%、61.08%、51.95%及 51.54%,其中,2022 年毛利率
下降主要受原材料价格上涨、销售结构、国产化等因素影响,2023
年 1-3 月毛利率下降主要受个别订单毛利率波动的影响;2)报
告期各期,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 8,558.40 万元、11,151.40 万元、
主要原因系毛利率下降、投资损失上升、信用减值损失上升及研
发费用上升;3)报告期各期,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
别为 2,868.19 万元、6,744.11 万元、-10,625.42 万元、-5,451.44 万
元,其中,2022 年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,主要由于受行
业环境等因素影响,现金回款减少,2023 年 1-3 月,受客户年度
预算编制、下达以及结算习惯影响,年初现金回款金额较低;4)
报告期各期,公司对前五名客户的销售比例分别为 95.09%、
请发行人说明:(1)结合原材料成本、销售价格、定价模
式、国产化情况、订单情况、同行业可比公司等,按产品结构量
化分析毛利率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,未来毛利率的变化趋势;
(2)
结合行业发展趋势、收入规模、毛利率、投资损失、信用减值损
失、人员规模、研发费用等,量化分析 2022 年净利润下降、2023
年第一季度净利润为负的原因及合理性,相关的影响因素是否已
改善或已消除,并完善相关风险提示;(3)结合影响经营现金流
的应收、应付、存货等主要变化情况,说明净利润与经营活动产
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趋势存在差异、最近一年一期经营活动产
生的现金流为负的原因及合理性,是否存在改善经营性现金流的
措施及实施效果,是否具有正常的现金流量,是否与同行业可比
公司存在显著差异;(4)结合行业特点、产品特性、同行业可
比公司情况,公司客户集中度高是否符合行业惯例,合作关
系是否可持续和稳定,并完善相关风险提示。
请保荐机构、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
见。
根据申报材料,1)报告期各期,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
别为 21,128.42 万元、31,781.93 万元、48,611.19 万元、49,797.93
万元,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65.08%、70.72%、89.88%、
告期各期,
公司存货余额分别为 11,734.67 万元、24,237.03 万元、
的影响。
请发行人说明:(1)结合收入确认模式、收款模式、主要
客户情况、信用政策、回款节奏、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,说明
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占营业收入比重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;结合应
收账款周转率、坏账计提政策、期后回款情况、账龄分布占比情
况及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,说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;
(2)结合生产特点、期后销售、行业上下游经营变化情况、同行
业可比公司等情况,分析存货周转率逐年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;
结合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、库龄分布及占比、存货周转率、期
后销售、同行业可比公司等情况,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合理
性及充分性。
请保荐机构、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
见。
根据申报材料,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,发行人的长期股权
投资账面价值为 15,564.19 万元,系对参股公司铭科思微的投资,
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报告期内分别为-317.57 万元、-
期出资,并就盈利时间点、ADC 研发项目进行了对赌安排。2023
年 7 月 8 日,公司发布《成都智明达关于转让成都铭科思微电子
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股权的公告》,交易完成后,公司将持有铭科
思 1,995.07 万元出资(占铭科思注册资本的 20.6102%)。
请发行人说明:(1)结合投资目的、估值依据、对赌协议、
分期出资情况、业绩情况、ADC 研发情况等,说明与投资铭科思
微相关的会计处理过程及依据,减值计提是否充分,是否符合《企
业会计准则》的相关规定;(2)结合投资目的、股权转让、投资
时点、主营业务、协同效应等,说明对铭科思微投资的具体情况,
是否属于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、原料或者渠道为目的的
产业投资,未认定为财务性投资的依据是否充分;(3)自本次发
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,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
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,说明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
金额较大、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(包括类金融业务)情形。
请保荐机构、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
见。
请公司区分“披露”及“说明”事项,披露内容除申请豁免外,
应增加至募集说明书中,说明内容是问询回复的内容,不用增加
在募集说明书中;涉及修改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的,以楷体加
粗标明更新处,一并提交修改说明及差异对照表;请保荐机构对
公司的回复内容逐项进行认真核查把关,并在公司回复之后写明
“对本回复材料中的公司回复,本机构均已进行核查,确认并保
证其真实、完整、准确”的总体意见。
上海证券交易所
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
主题词:科创板 再融资 问询函
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08 月 11 日印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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